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000129006000)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企业自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应当向主管海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四、实施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负责物流中心(B型)业务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接到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____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八、结果样本:《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详见附件1)。
九、收费标准:无。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首次申请。
1.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详见附件2);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纸质原件1份);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纸质复印件1份)。
上述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续申请。
物流中心延期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三)变更申请。
1.企业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
2.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人民政府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纸质原件1份);
3.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保税物流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纸质复印件1份)。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物流中心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纸质原件1份)。
十二、申请材料:
提交纸本申请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十三、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
3.海关总署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及网上办理。
十五、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物流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十七、通办范围:直属海关各业务现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二、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1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编号:(___)中心B册字第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设立________________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验收合格,准予注册登记。
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海关总署:
我单位拟设立___保税物流中心(B型),位于____,规划面积___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____,南至____,西至____,北至____。仓储面积____平方米。项目情况介绍详见附件。
我单位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印章):___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___
__年__月__日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事项表
物流中心名称 | |||
地址 | |||
物流中心类型 | 仓储面积/容积 | ||
堆场面积/容积 | |||
物流中心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主管业务员 | 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税务登记证编号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事由 | |||
(申请事项表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填写示范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海关总署:
我单位拟设立青岛××× 保税物流中心(B型),位于青岛市××区××路××号,规划面积 ×× 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 ×××路,南至 ×××路,西至 ×××路,北至 ×××路。仓储面积 ××× 平方米。项目情况介绍详见附件。
我单位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事项表
物流中心名称 | 青岛×××保税物流中心(B型) | ||
地址 | 青岛市××区××路××号 | ||
物流中心类型 | B | 仓储面积/容积 | ××平方米 |
堆场面积/容积 | ××平方米 | ||
物流中心负责人 | 李×× | 联系电话 | 0532-×××××× |
主管业务员 | 王×× | 联系电话 | 0532-××××××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330×××××××××××× | ||
税务登记证编号 | 230××××××××××××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工商银行,帐号:62×××××××××× | ||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事由 | |||
我司主营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前期已在广州、郑州、深圳、重庆等试点城市区域设点布局,为积极应对青岛市获批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发展契机,充分发挥青岛口岸毗邻日韩的位置、物流和成本优势,进一步提升我司跨境电子商务主营业务,同时拓展我司采购、配送、集拼等国际业务,我司特申请设立青岛×××保税物流中心(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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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表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