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的定义: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出口加工区的设立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因外向型经济逐年持续快速发展。在不断增长的外向型经济中,加工贸易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展迅猛。从1981年到1999年的19年间,进出口额增长了73.3倍,从1981年的24.84亿美元增长到1999年的1845.1亿美元。1996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比例首次过半,达50.6%,1999年增长至51.2%,在我国外向型经济中已占据“半壁江山”。
加工贸易已涉及我国绝大部分产业,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并且在促进区域经济繁荣,推动更好的利用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出口创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由于加工贸易分散经营,导致管理难度增大,易于引发利用加工贸易渠道从事走私、违规活动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由于以“三来一补”为主要特点的劳动密集型传统加工贸易正不断向技术密集性现代高端加工贸易过渡,既有的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已经显露出不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的端倪。有鉴于此,为了引导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促进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政府决策部门通过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决定在条件具备的地区设立出口加工区,开始从加工贸易“漫山放羊式”到“圈羊式”监管模式过渡的探索和尝试。
出口加工区的功能定位:
出口加工区的功能定位比较单一,主要是开展出口加工业务。区内设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加工区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有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的设立程序: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
为了防止重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出口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推。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它地区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经海关总署对加工区的隔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加工区有关业务。截止日前,全国已设立56个出口加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