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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27 来源:网络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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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国内税收

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注:区内企业应税劳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三)、出口关税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四)、出口退税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兔)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第一条)


二、检验检疫方面的优惠政策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加工区的应检货物应在加工区内实施检验检疫。(《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外汇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四、配额许可证件方面的优惠政策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件。如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日录》所列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向环保部门中领进口许可证件。对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销毁的,应凭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环保部门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进口许可证件、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五、海关监管方面的优惠政策

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十条)

国家和关区的单耗标准适用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单耗的备案和核销。对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的成品单耗,不适用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实际单耗予以核定和核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24小时海关通关模式。